金庸状告首富作家,此间的少年小说被告谁会赢?

2016-10-25 11:26:56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现在关于版权的相关规定真的是越来越严格了,这不今天又有一出官司引发了公众们的关注!文学巨匠金庸状告首富作家!你怎么看呢?   金庸状告首富作家:   金庸,拥
 
  据悉,此案将于明年2月公开审理。
 
  此间的少年小说被告谁会赢?
 
  这里涉及到一个文学术语——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同人小说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近年来,伴随体育人物、娱乐人物、政治人物等社会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说当中的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二次创作借用原作的故事情节,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著作权,法律有明确规定,缺一不可:看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看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但是如果同人小说仅仅是借用原作的人物角色,并没有大量借用原作的表达,此时,同人作品与原作已有了差别,在表达上也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此类同人小说实际上已具有很高的独创性。
 
  对于同人作品究竟是属于对他人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还是合理使用,目前在业内并未形成共识,而一般的同人作品作者,对于同人作品是否合法也持有一种较模糊的心态。

  江南在他的微博声明中也提到当初出版时的心态:最早出版的时候,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
金庸状告首富作家,此间的少年小说被告谁会赢?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此间的少年》的出版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里面也有金庸的功劳啊。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且不管有没有抄袭情节和人物关系,如果没有这些金庸作品里的名字,我不认为当年会有那么多人看《此间》。没有《此间》,就没有江南。”
 
  《此间》的成功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块灰色地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对待呢?单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在以往案例中,比较出名的应该是钱钟书的《围城》与作家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
 
  1992年,这本书由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从此没有再版,鲁兆明称此案为中国版权法第一案。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依据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对当下案件进行裁决),而是依据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而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规定是模糊的,所以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原著作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非商业化的同人小说有其合理性,有的作家容忍或鼓励
 
  目前,同人小说的创作群体大部分都是出于对原作喜爱的“粉丝”,他们对小说中的角色进行再创造,初衷是表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自娱自乐。作为非商业的同人小说,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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