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和12种情况难以明确执行
交警全面配枪之后,必须准确鉴别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防止处警中事件恶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有“根据需要”、“必要时”等字眼,但何为“必要时”,目前却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予以明确。
然而对于四川交警全面配枪,省交警总队政治处队建科科长蔡毅说,具体来说,在遇到对于防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等12种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执勤交警可以使用枪械。虽然指出了12种紧急情况,但现实生活中的事情复杂又瞬息万变。
交警配枪对犯罪嫌疑人、交警本身以及普通民众都会有重要的影响。但可以预见,交警全面配枪,是其职能转变的机遇,更是执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