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下挖出的玉石碑,地底下挖出来的宝贝算谁的?

2016-01-29 00:09:04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前日,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京顺路北侧地铁15号线工地处,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块汉白玉石碑和一尊赑屃(音同“毕戏”,俗称“龟驮石碑”)。村委会表示,
  前日,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京顺路北侧地铁15号线工地处,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块汉白玉石碑和一尊赑屃(音同“毕戏”,俗称“龟驮石碑”)。村委会表示,几十年前该石碑共有两座,为当时孙河乡地标。目前,北京市文物局已介入调查。
 
  北京地下挖出的玉石碑:
北京地下挖出的玉石碑,地底下挖出来的宝贝算谁的?
 
  石碑出土地点位于京密路旁,与机场南线交叉路口西侧50米处。记者在现场看到,碑体长约4米、宽约1米。石碑正面朝下,现场工人多次试图将其“翻身”,但因碑体较重均无功而返。碑头上镌刻的云纹图案完好无损,但石碑正面上的文字尚不得而知。
 
  距离石碑1米处,还发现了这座碑下的赑屃,除赑屃头部受损外,身形保存完好。“龟背”中央部分为“石碑”插槽,上面六棱形花纹清晰可见。
 
  “当时电闪雷鸣,我们在挖掘过程中碰到了硬物,开始以为是混凝土,后来工人用铲子一点点将周围的土松去,石碑轮廓初现。”据工地施工人员说,前晚9时许,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发现该石碑和碑座,当时大家都很激动,认为是个有价值的文物。
 
  “这两块碑是以前我们孙河的标志,以前看见它们就说明来到我们孙河地界了,没想到时隔多年又能看到它了。”一位长者激动地告诉记者。据孙河村村民介绍,该工地附近原来是一个将军的陵墓,“龟驮石碑”摆放在陵墓之外。石碑原有两件,其中一件遭到毁坏,目前幸存的这件曾被村民推倒,掩埋在地下。但该说法未得到相关部门证实。
 
  目前,施工人员已将石碑从土中搬至路边,并由多名联防人员在现场看守。昨日,孙河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情况上报孙河乡政府和文物部门。北京市文物局表示,已派出专家前往该地考察,石碑的价值尚需进一步判断。
北京地下挖出的玉石碑,地底下挖出来的宝贝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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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彭州有个叫吴高亮的村民,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罕见乌木,价值数百万元,正以为天上掉馅饼呢,谁知当地镇政府称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将宝贝运走了。吴高亮现在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对镇政府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返还乌木。不过我估计他的胜算不大,因为当地镇政府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比较好奇,如果是在古代,有人从地下挖出了宝贝,那这宝贝将归谁所有。所以忍不住翻起了故纸堆。在古代法律用语中,从地下挖出来的无主物称为“宿藏物”,历代律法对宿藏物等无主物的归属权都有非常明确、细致的划分。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宋令》规定:“凡于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大明律》的规定略有不同:“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根据上引律令,我们可以清楚地推想出来,假设吴高亮生活在唐代或者宋代,再假设他挖到了宿藏物,这宿藏物的归属权将视不同的情形而定——第一种情形,如果宿藏物是在自家土地、无主荒地和官地上发现的,那么谁发现了它就归谁;第二种情形,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发现了宿藏物,则由发现人与土地产权人对分;第三种情形,如果发现的宿蔵物是“古器形制异者”,即出土文物,则必须送官府,这应该是出于文物保护的考虑。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钱购买,即“酬直”。
 
  如果吴高亮生活在明代呢,不管他在哪里发现了宿藏物,都归他本人所有;但如果发现的宿藏物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文物),则必须在三十日内送到官府,而且也别想要什么报酬啦。不过,我想,乌木应该不算“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吧。
 
  总而言之,除了发现文物要送官之外,不管是唐律,还是宋令,还是明律,对于宿藏物归属权的划分,都采用“先占取得”的原则。我们如果有机会翻看古今中外的法条,还会发现不仅仅是中国古代,而且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无主物的归属权也是采用“先占取得”的立法原则。比如古罗马法是这么规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发现的财宝,被尊为神的阿德里亚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发现人。如果它是某人在圣地或安魂地偶然发现的,他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并非致力于这一业务,而是出于意外的情况下在他人的地方发现的,他将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这样的法条,简直就是上引《宋令》的翻译。现在通行的德国《民法典》也规定:“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说,中国传统律法对宿藏物归属权的规定,既是古老的,又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立法精神相通的。
 
  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对埋藏物(宿藏物)归属权作出了类似的划分,并不是偶然。因为,谁挖到了宝贝就归谁所有,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则,乃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所谓无主物,我们视其为造物主给予人类的恩赐,人类获得造物主的恩赐,自古便以“先占先有”为通则。“先占取得”是一项古老的自然权利。而对于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立法不可以剥夺之,至多只能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故,对其略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唐律规定,发现“古器、钟鼎之类”,必须送官府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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