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这个惨剧真的该引起重视!大家不管有什么急事,一定不要横穿铁轨!现在的火车速度极快,看到你人后根本就停不下来!而且你也根本反应不过来!在此再次提醒住在铁轨周边的人,不要横穿铁轨,太危险了!
火车撞死穿铁轨女子:
顺义区李天路与通顺路交界北侧300米处,一女子横穿铁路时,被驶来的列车撞上后当场身亡。列车停运半小时后线路恢复正常。
目击者关先生称,当时一名男子眼看着火车快要过来,一下子跳过铁轨,而这名女子也要效仿男子的做法,正要穿越铁轨时,却“砰”的一声撞在了车头上。火车在很远处就已经开始减速并鸣笛警告,她仍要强行通过,被撞出近40米后,火车才停了下来。
关先生感叹称,这里本来没有路口,路人偷懒不想从南侧的铁路道口绕行才横穿铁路,“这件事对其他人应该是个警告吧。”
事后,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前往现场,但该女子已无生命迹象。铁路西侧是民房,民房和铁路间被铁丝网隔断,事发地西侧的铁丝网被扒开。事后,仍有不少人在铁轨间穿行。昨天上午8点10分,列车恢复运行。
火车撞死人有赔偿金吗?
铁路部门
火车撞死人只赔300元
惨剧发生在2007年6月15日晚。
当晚,衡东县大浦草席厂下岗职工王晚贞从家中出来,像往常一样沿着门前的小路来到大浦火车站,就在火车站前,她被飞驰而来的25027次货物列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王晚贞的亲属认为铁路运输部门未对大浦火车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在铁路沿线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因此他们找到大浦火车站要求赔偿。
铁路部门给他们的答复却是:根据国务院1979年7月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只能给予300元的补偿。
记者查阅这一《暂行规定》时发现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被火车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
“现在300元有什么用?”死者家属无法接受铁路部门的处理结果。
死者家属
向铁路部门索赔30余万元
王晚贞与丈夫文亚雄均为下岗工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女儿需抚养,生活困难。经人指点,死者家属来到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该中心指派贺榕军、赵穗云两名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两名律师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在大浦火车站,律师发现车站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安全设施,未实行封闭管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铁路两边都留有通道口,行人可随意穿行。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律师作为文亚雄的诉讼代理人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起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86769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衡东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最终结果
铁路部门补偿原告8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表示:其一、被告应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二、被告存在过错:作为已失去客运职能的大浦站,应封堵原来开放行人上车通道而未封堵;应安排专人值守而未安排;站内设施落后仅有一个100瓦的照明灯,晚上只能观察到周边10米范围内的情况,以至车速过快司机根本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另外,尽管铁路人身损害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因过低的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的社会且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不适用于本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则辩称,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违反铁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坐在钢轨上而被列车撞死的,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返还为王晚贞垫付的各项费用,并赔偿因列车晚点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4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补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反诉费。目前,该款已全部赔付到位。至此,此案在法援律师的竭力争取和法院的调解下,铁路部门最终与申请人达成了一致的补偿意见。
记者观察
火车撞人多是“撞了白撞”
记者发现,历史上的火车撞人事件最终多数判行人败诉,只有少数是调解成功,而胜诉且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几乎鲜有耳闻。至今为止,仅有沈阳一案例以铁路部门的高额赔偿画上句号——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沈阳人范红(化名)穿越铁路时被呼啸而至的N144次列车撞飞致死。当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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