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多年的民事纠纷终于执结,让原告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007年,辽宁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方负责对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隧洞施工第二标段进行施工,在采用“钻爆法”实施爆破作业时,因施工单位没有对引水工程的地上用地进行征用,没有通知地上住户进行搬迁,致使王长海、吕忠武、王兰萍、夏尚信、杨春凯、李秀华等住户的住房、鸡舍、猪舍等建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同时该地饮用水发生了困难。事发后,该公司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对居民房屋、鸡舍,猪舍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但是没有实际给付建筑物的补偿费用。由此,王长海等人到区、市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2009年,他们到东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洲区人民法院在进行了房屋损毁程度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后,判决辽宁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长海、吕忠武、王兰萍、夏尚信、杨春凯、李秀华相应的财产损失。辽宁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东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辽宁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申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当时市法院正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办案法官,不辞辛苦多次到案发地核查、走访,并几次到省内有关部门调查,确认该案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在对辽宁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争议一一进行了答复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执结,原告对执结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