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复兴航空宣布停航解散,空难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2016-11-22 16:33:07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11月22日,台湾复兴航空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决定:全面停航后将解散公司,宣告成立65年的复兴航空走入历史。复兴航空经营至今曾发生过两次空难,导致亏损。  台湾复

  “4.15” 国航釜山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位于经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的两个缔约国——中国和韩国的境内,无疑是国际航空运输。搭乘该航班的旅客与国航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就所依据的法律来说,应以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为准。如果援引的是《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就排除了中国法和韩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不能根据中国法和韩国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能一概说是等于75000美元,得根据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但在实际赔偿中,由于“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较低,所以航空公司以法律规定的数额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向上浮动。根据最近几年国外航空公司的赔偿来看,已大大超出了《蒙特利尔协议》规定的75000美元。估计国航釜山空难的赔偿也将高于75000美元。

  此外,如果国航签署了上述《吉隆坡协议》,所依据的法律将不再是《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而是受害旅客的住所地法即韩国法。赔偿数额也将以韩国法的规定来确定。

  “5.7” 大连空难:也是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航空运输的性质:国内航空运输

  适用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规

  北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赔偿金额:184000——194000元人民币

  北航“5.7” 大连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大连,均位于中国境内,因此是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数额应依据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赔偿数额的我国国内法律有两个:一是1993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70000元人民币;另一个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对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航空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但考虑到1993年到2001年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根据全国最高价格变动总指数计算可上浮89.3%(北京市),取整数按90%计算,在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63000元人民币,共计为133000元人民币。行李的赔偿,托运行李按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计算(20 公斤),为1000元人民币,根据全国最高价格变动总指数,按照100%计算,增加1000元人民币,合计2000元人民币。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依上述办法增加一倍,为4000元人民币。旅客已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另外,北航在上述赔偿额之外,自愿承担以下赔偿:(1)抚恤金2万元人民币;(2)丧葬费5000元人民币;(3)交通食宿补助费2万元人民币;(4)无法提供尸体的补偿1万元人民币。这样,每个遇难旅客将得到184000至1940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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