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醉酒男子持刀砍人,被警察当场击毙!这种场面太恐怖了,不过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警察的当机立断是非常重要的! 男子醉酒被警察击毙: 男子醉酒,持刀追砍妻子,并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
配枪是用枪的前提。不过,正如警察朱家明的情况,十余年来,以“五条禁令”为标志,警察的“不配枪”导向日趋强化,已成为多数中国基层警察的默认规则。
2003年2月“五条禁令”施行后,因为涉及追究领导责任,不少地方的警察配枪和朱家明的一样,被单位上收“集中保管”。
集中保管原本是中国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但从多名警察处了解到,直到“五条禁令”出台,才普遍被严格贯彻执行。
王林演示了一下其取枪的程序:先从网上登录个人账号,键入密码。这个信息会自动上传,让管理者知道谁在何时用枪。之后,他用自己的钥匙打开枪库门,然后约另一名警察来到存枪的保险柜前,先后验证两人各自的指纹,方能打开枪柜取枪。
理论上,如果因工作需要用枪,警察可以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也多会批准。但现实中,大多警察却宁可不提出申请。
按朱家明的说法,枪一旦到手,就成为一个烫手山芋。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枪支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则面临更大的麻烦——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而一旦成为调查对象,开枪的警察多会被同事嘲笑,认为是没事找事。
朱家明坦率地说,在抓捕嫌犯时,即使手中真的有枪,他也不会开,宁可让嫌犯跑掉。
在不愿持枪的氛围下,部分警察甚至不申请持枪证。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法制科警察高芳说,从警16年来,她一直没申请持枪证,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她听到一位专家在上课时说: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即使是被认为办案中最常用枪的刑警,工作时也多不配枪。山东滨州一名警察告诉记者,有时候,警察甚至宁可受伤也不愿意开枪,“受伤了组织还给你奖励,开枪你说不定还得坐牢”。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要求,除非经过特别许可,警察进入北京市区时不得携带枪支。不过,记者采访多名警察,他们均不知道该条款,同时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谁会吃饱了撑的没事带枪去北京啊?”一名警察说。
根据相关法规,中国警察用枪的原则是“依法正确使用”。但是,何为“正确”,没有标准。据李大金说,在警察群体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共识: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
两难困境
2014年5月15日,在公安系统“敢于亮剑”的氛围中,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将一个驾驶车辆堵镇政府大门的男子击毙,开枪警察当日即受到昭通市公安局表彰。
然而,与广州火车站警察击毙砍人者获得普遍赞誉不同,这起事件却引起舆论质疑。
事发后当地对外声称男子开车导致3人受伤,但据《新京报》引述目击者的话,当时该男子虽然手中持刀,但并未造成太大危险;该男子被警察击中之后,车辆失控导致3名路人受轻伤,三人均无大碍。
5月20日,镇雄官方对外通报称,当地检察院依法认定“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不过,通报也承认:被枪击的男子因经济纠纷上访无果堵镇政府大门;3名群众确属在民警对男子开枪之后受的伤;事发时有群众在现场围观。
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处理一般治安纠纷以及群众上访事件时,不得使用枪支,在繁华地段也不得使用枪支。
记者注意到,云南警方近年来在各种涉枪舆论事件中一直饱受非议、进退维谷。警察一方面面临“不敢开枪”的指责,另一方面又承担“枪支滥用”的风险。
在昆明事件中,击中五名暴徒后曾一度纠结开枪是否“开对了”的特警队员,来自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同样是在官渡分局,曾因一起警察开枪事件惹上了官司:2007年1月22日凌晨,民警在追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鸣枪警告无果后,开枪击中该嫌疑人并导致其死亡。事后,警方给予家属7万元民事赔偿。但家属仍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索赔42万余元。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原告最终打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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