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持刀砍人,被警察当场击毙!这种场面太恐怖了,不过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警察的当机立断是非常重要的!
男子醉酒被警察击毙:
男子醉酒,持刀追砍妻子,并砍伤警察,鸣枪无效被击毙。
北京6月1日电 2014年5月30日,贵州三穗县发生警察掏枪打死一农民事件。死者名叫乐德宏,死者家修建房屋,目前在外面出租房居住。“起因是夫妻两发生口角”,妻子躲藏。死者喝过酒拿菜刀四处寻找妻子,路人报警。家人儿子与认识兄弟将死者带回出租屋。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五 、六名巡警冲进死者出租屋一楼与二楼之间将乐德宏三枪打死。第一枪被死者的朋友推了警察手没有打着,正好打到墙上。第二枪打中死者左胸,三枪出大门打倒在地,然后开枪警察被其他警察掩护离开。”目击者全先生说。事情发生后,引来多个市民围观。
据了解,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检察院、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目前成为专案组。案件正在调查中。
警察用枪条例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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