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0岁的女童能下此狠手,太可恶了!这样的父母就应该抓起来从严处理,希望法律可以给这名女童一个合理的判罚!
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1998年2月21日在普宁县出生。两被告人迷信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小将许某某寄养在普宁亲戚家;许某某6岁时被许继和、张卓茸接到深圳共同生活。
10岁女童遭父母殴打致死
据记者了解,犯罪嫌疑人许某、张某是夫妻关系,女儿小青属于两人超生孩子。许某夫妇由于封建迷信和重男轻女,因此把小青寄养在乡下叔叔家中,直至6岁时才把她接到深圳共同生活。由于避讳,小青回到深圳后仍不能叫父母“爸爸”和“妈妈”,只能叫许某夫妇为“伯父”和“伯母”。
小青在深圳和父母同住期间,由于小青从小缺乏和家人沟通,生活方式差异较大。许某夫妇出于教育和惩罚,经常谩骂和用衣架、拖鞋等物对小青进行殴打。自2007年开始,小青即辍学在家。
2008年12月初,许某夫妇因怀疑小青弄坏奶奶的椅架,又发现女儿屡教不改老在家里阳台大小便,遂轮流用衣架、电线、拖鞋、皮鞋等物,不分轻重和不分部位对小青进行暴打。同年12月10日晚上,小青在家里洗手间被开水烫伤脸部、胸部、腹部、大腿等处,许某夫妇也未将女儿送往医院救治。12月15日,小青因被殴打后无法站立而病卧在床,一直未进食。12月16日23时许,许某夫妇发现女儿呼吸急促后也未予理会。12月17日早上,许某夫妇发现女儿在床上无法自主呼吸后,迫不得已才拨打120救护车将女儿送往医院。小青因全身多处损伤后创面感染,造成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于2008年12月17日12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父母供认经常殴打女儿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许继和、张卓茸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许某某到深圳后二人经常对其殴打的事实予以供认;另有证人许继某的证言予以印证,还有被害人生前就读学校的老师证言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在校期间身上被打得多处伤痕,足以认定。
虽然两被告人辩解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但是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许某某身体多部位有多处淤血、伤痕、疤痕,证实两被告人对许某某进行过长期、多次、严重殴打,已经大大超过了家长教育子女过程中打骂孩子出手过重的程度。另根据被害人许某某验尸报告,许某某心肌细胞及肝细胞空泡样改变,该鉴定结论说明许某某生前缺乏食物营养,被许继和、张卓茸两被告人长期饥饿虐待。这些都足以认定被告人许继和、张卓茸长期虐待被害人许某某,且情节恶劣。
父母打死孩子会怎么判刑?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