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法律条文定的时间过早,现在看来这些规定真的有些不太合理!法律不应该是光讲条文,该讲人情的时候还是应该变通一下,小编是这样认为的。
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要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由此,让医院和家属都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短短几秒钟的闪念,无不一次次拷问医院医生与受害者家属的心灵。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判,是法院审判必须遵循的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与实际的某种程度的脱节,所以法院在认定“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显得并非那么容易,严格执行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将本应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拒之门外,有违背立法公平原则的嫌疑。
“对于法院来说,真正需要的是一种合乎政策的逻辑,它将取得这样的结果:既有令人满意的效果,又是一致的、客观的和公正的。”工伤认定48小时所折射出的法理与情理的不相融,注定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但裁判的结果一定是实现最优的公平与正义,一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的。
工伤认定48小时所反映出的问题一定是要解决的。通过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裁判的倾向和国外关于工伤认定规定的研究,加上我国社会的人情关系的复杂性和密切性,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刻不容缓。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不仅仅是法理与情理的解决,更能体现的是我国立法者立法水平的进步、立法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正确行为的同时,实现公平正义。
工伤48小时之后死亡就没有赔偿了吗?
“妻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怎么就不能算是工伤呢?”一审法院判决后,李阳(化名)在上诉时问法官。12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阳的上诉请求。
李阳的妻子由某劳务派谴公司安排到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街道办事处做保洁员。去年5月23日,李阳的妻子正在路边工作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90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理由是:抢救时间超出了48个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李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一审、二审时均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个令人无法选择的两难抉择。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该案最让吴军(化名)一家人纠结的是“48个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吴军的父亲在单位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中医生提示他,虽然还有生命体征,但抢救已无意义。
是继续抢救,还是保工伤赔偿?吴军一家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进行着艰难抉择。最终,一家人决定全力抢救,吴军说,如果在48个小时内放弃治疗,是可以拿到工伤赔偿,但在父亲心脏还跳动时就放弃治疗是会让一家人难以接受的。
吴军觉得48个小时的规定不公平。在办完父亲的后事之后,他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二审期间,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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