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沈阳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支付将没有限额,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自付费用,而且增加了产前检查补贴。
本次公示中,市医保局就对政策调整后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以正常产单胎自付比为例,5-12月(政策调整后)比1-4月(政策调整前)均有所下降,其中以解放军202医院、市妇婴下降最为显著,为19.52%;剖宫产单胎,5-12月(政策调整后)比1-4月(政策调整前)也同样均有所下降,其中以一级医院下降最为显著,为16.17%。
由此可见,政策调整后,在各个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普遍有不同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