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证监会点发布暂停熔断消息,国外也有证监会吗?

2016-01-21 17:20:25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   具体来说是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
 
  信达证券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李韬也忙得够呛,他说,根本就不存在提前下班的情况,工作人员需要研究熔断情况,做好风险防范,“遇到这种极端行情,对风险更强的融资融券业务,无论通过线上的客户端,还是线下,都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李韬说,这个时候,一些基金客户就产生了想赎回的冲动,也给我们增加了工作压力。
 
  熔断频发引来质疑
 
  昨天沪深两市近1600股跌停,仅35股飘红,整个股市哀鸿遍野。算上1月4日下午的熔断,这已经是4天内,第二次因为熔断提前收市了。
 
  对于昨天的暴跌,一些机构分析认为,离岸人民币对美元近期快速下跌、股票注册制具体实施方案将于本月落定、股东减持即将解禁、熔断机制的“磁吸效应”以及海外股市下跌等因素都是可能的原因。
 
  “熔断挺好,15分钟暂停,30分钟彻底熔断,大家都收工。你不是想静静吗?给你一整天时间!”一位股民在朋友圈写到,言辞间带着愤怒。
 
  但也有一些机构和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市场表现与熔断制度不无关系。事实上,市场上对今年开始实施的熔断制度一直都有质疑。短时间内的两次熔断并导致提前收市,更让一些机构业内人士对此制度提出看法。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熔断机制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散户的交易心理,即跟风操作所引发的羊群效应,这使得股市的下跌速度有所加快。”经济学家、东南大学教授华生在其微博上说,中国股市本来有涨跌板限制,搞熔断机制有可能会放大国内外市场恐慌。
昨晚证监会点发布暂停熔断消息,国外也有证监会吗?
 
  证监会紧急祭出“减持”新规
 
  股市熔断停止全天交易后不久,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紧急发布了大股东减持新规。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将于1月9日实施,在时间上,将与证监会去年发布的18号公告相衔接。《减持规定》对大股东在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还提出要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证监会还表示,《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证监会在《减持规定》中特别声明。
 
  作为《减持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昨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减持格式指引,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和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该指引指出,将对违规减持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昨晚证监会点发布暂停熔断消息,国外也有证监会吗?

  国外也有证监会吗?国外也有证监会的!
 
  1:我国证监会简介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经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人,副主席级5人;主席助理3人;内设16个职能部门,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请参考图);目前,全系统监管人员共有1812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占40.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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