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原告的储蓄卡丢失后到储蓄网点挂失,邮局对储蓄卡丢失的后果是明知的,在核实原告账户信息余额未被他人冒取时,应当立即果断而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止付原告账户上的存款,确保安全。当原告告知全部支取现金时,被告明知储蓄余额达到13万余元需预约取款而不告知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原告的储蓄余额不是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在异地被他人冒领的,而是在被告核实账户信息余额未丢失后的长达12分钟时间内被他人冒取,邮局不管是采取挂失止付或是立即支取存款的紧急保护措施,存款都能获得安全保护,邮局有法定义务和足够时间按挂失程序果断采取行之有效的特殊措施予以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邮局没有尽到确保原告储蓄存款的安全义务,因此必须对其怠于行使紧急保护措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当庭宣判,邮局赔偿付友文储蓄存款本金59120元及利息。
目前,15天上诉期已过,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