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男子疯狂砍杀家人,古代杀人犯都会怎么判刑

2016-04-04 23:45:36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这名男子疯狂的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和弟媳,还有自己的弟弟和侄子也被砍成重伤!这名男子面对警察的抓捕全程极度嚣张,面对警察的丝毫没有慌乱的感觉
  记者:嫌犯带的什么凶器?
 
  王可观:他带了一把匕首,小船快到岸边时,我看到他掏了出来。我担心岸上的同事没看到,就大声提醒:“他有刀,注意!”结果他把刀丢进淮河里去了。
 
  记者:落网后嫌犯是什么反应?
 
  王可观:一直在笑,看不出惊慌和内疚。我们把他押到警车里,他还让我往他腿上打一枪,说要尝尝子弹的滋味。
 
  古代杀人犯都会怎么判刑: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俗语,孔子也说过“以直报怨”的话,但这些都是大原则,不等于对所有杀人者都处以极刑。古代中国刑法自成体系,早已不是原始而粗糙的面貌,如果误以为古代刑法对杀人罪一律判死刑,那是不小的误解。

  官吏夜闯民宅抓人

  被打死也是活该
淮南男子疯狂砍杀家人,古代杀人犯都会怎么判刑
 
  唐律有个条文叫“夜无故入人家”,讲的是如果有人在夜里无故闯入民宅,主人即刻将其杀死的无罪。该条还规定,即使主人已经捆缚闯入者,随后再打死他,虽不属于即刻杀死,也仅处“加役流”。
 
  据历史记载,这个条文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事实上,它在汉代就有,叫“毋(无)故入人室律”。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汉律甚至规定,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则,被主人打死的也适用“毋故入人室律”。也就是说,连官吏夜晚闯入民宅抓人,被打死了也活该,这真正是“杀人不偿命”。
 
  一条律文,贯穿汉至清代,长达两千多年,是实实在在的“自古以来”。可见,“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杀人“自古以来”是不偿命的呢?
 
  在唐律中,杀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类型学说,包括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七杀”。其中,劫杀是指劫囚时杀人;谋杀指有组织有预谋地杀人;斗杀是斗殴中伤人致死;故杀是指临时起杀心而杀死人。谋、劫、故、斗按律均处斩、绞等,基本上是要“偿命”的。至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如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高兴了,起身戏耍打闹,不小心打死了对方,是不处死刑的。过失杀,是指未料到自己会致死人命,如有人打猎时瞄准动物放箭,却射死了刚好路过的人;又如搬动重物,不小心落下来砸死了人。这些情节在唐律中表述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致人死亡的,都不处死刑。
 
  子女为父报仇

  法律通常免除死罪
淮南男子疯狂砍杀家人,古代杀人犯都会怎么判刑
 
  除以上情况外,古代刑法还有不少“杀人不偿命”的规定,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的,这种法律是古代伦理观的体现。又比如丈夫打死妻子,主人打死奴婢等,种种都反映了在不平等社会中,人的生命是有尊卑之分的。
 
  以上说的仅是明文规定的“杀人不偿命”,当然,还有一种按古代刑法明明应处死,却在判决时常免除死罪的,这就是为父报仇的杀人。据《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减死论”。不仅如此,就算到了民国,也有此类报父仇杀人而被“免死”的例子,如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这些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古人的一般观念中,“杀人偿命”都不是绝对的。
 
  尽管如此,古代刑法还是有死刑的。但古代刑法明确地告诉了人们,什么行为可以宽宥,什么行为又因极恶性而必须适用死刑。现在,尽管有很多学者在呼吁废除死刑,但毕竟现行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因此,在杀人案中更应该给出较为明确的定性或参考标准,不能给人模棱两可的印象,更不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没有刚性标准而司法机关可以高下其手。否则,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
 
  其实,古代法尽管有很多落后和不符合现代价值观的地方,但它毕竟是数千年的经验结晶,有些古人仅凭经验而无法在理论上说清楚的地方,今天或许还没有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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