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伴随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古代一些民族视卖淫为向宗教献身的神圣行为,把卖淫所得上缴给神庙的财库。古希腊的高级妓女曾因才艺出众、与政界的交往而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总的说来,娼妓属于受压迫、剥削的阶层。公元前6世纪梭伦在雅典创立第一所妓院,以后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娼制,作为征收赋税的一项重要来源。中国夏朝后期“好方鬼神,事淫乱”,殷商时流行“巫风”、“淫风”、“乱风”,均有与统治阶级腐败相联系的男、女娼妓活动。春秋时齐国设“女间七百”,是最早的官办妓院;越勾践、汉武帝设“营妓”等专为军队提供性服务。《史记·货殖列传》载:“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楔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是当时卖淫业兴盛的真实写照。以后历各朝而不衰,至明朝“娼妓布满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穷州僻邑,在在有之”,又有“小唱”(男妓),“专供缙绅酒席”(谢浙肇《五杂俎》)。妓女多因天灾人祸,为生活所迫或受人诱骗、逼迫,也有为贪恋奢侈生活等堕落;而男妓卖淫属于反自然行为,一般为从小受到权势富贵之家威逼、利诱渐成恶习,所谓“皆幼而受绐,或势劫利饵耳”(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他们除受到各种黑暗势力的盘剥、蹂躏,还在法律上备受歧视。如元朝规定娼人不得与良人成亲,不得入科举考试等,其社会地位与奴婢等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影响下,马克思所形容以“对无产阶级的最明显的直接肉体剥削”为特征的卖淫现象愈加普遍和露骨。主要原因是工业化急剧增加的两极——暴富者与无力娶妻的劳动者都有买淫的需要,形成庞大的嫖客队伍,而大量陷于贫困、丧失自由的妇女不得不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一次次地出卖肉体,人口流动趋势则为性交易的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进入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卖淫现象在一些开放地区十分猖獗。其主要根源有:由于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因卖淫可在短期内获得巨额财富,诱使好逸恶劳或缺乏技能而急于致富的人走此“捷径”;在“性解放”思潮影响下,社会对性越轨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导致当事人道德感、羞耻心减弱;少女、幼女遭性伴侣抛弃或受性侵犯后,心理发生恶逆变,以卖淫形式玩弄异性,向社会进行性报复;一些唯利是图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撮合性交易并为卖淫活动提供处所等。与旧社会相比,当前卖淫普遍具有自愿、隐蔽或半隐蔽、有组织等特点,并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实拍警方捣毁家族卖淫:
方氏家族集团“地下妓院”这颗社会毒瘤为何能滋生繁衍长达两年之久?参与破案的公安民警认为,除了他们以亲缘关系控制的隐蔽卖淫网络不易暴露外,关键在于他们用色情构筑了一道严密的“保护伞”,致使这个犯罪团伙多次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打击。
在警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吕根荣、冯礼君、陈正荣3人都是当地聘用的治安协管员。正是这些害群之马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保护伞”,与方氏兄妹沆瀣一气,助纣为虐,致使这个家族犯罪集团长期恣意妄为,横行无阻。
据3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笔录中交代,早在2000年前后,他们在参与社区治安管理和外来人口暂住登记中,就与在所管辖区租房开设“地下妓院”的方氏家族集团首要犯罪嫌疑人方帮书相识。此后,方帮书频频邀他们到家中玩耍,要儿子认吕根荣为“干爹”,并与冯礼君结了“亲家”,彼此成为经常来往的“好朋友”。在摸准3位治安协管员秉性之后,方帮书用少女肉体为代价勾引他们“下水”,充当他们大肆组织强迫少女卖淫活动的“保护伞”。
身为原治安联防队队长的犯罪嫌疑人吕根荣,是一个离过婚的41岁的男人。自从认识方氏兄妹后,利用上班查访治安为名到这些窝点与卖淫少女淫乱10多次。而犯罪嫌疑人冯礼君,更是经常吃住在方帮书的出租屋内,挑选他“看得上”的受害少女陪着睡觉。
在色情的腐蚀下,3名原治安协管员心甘情愿地充当方氏家族集团“地下妓院”的“保护人”。两年多来,只要公安机关有什么行动或辖区内办事处要清理外来暂住人口,他们都提前通知方氏兄妹迅速转移被迫卖淫少女,待清查结束后再带回屋,致使这个犯罪团伙多次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打击。
方氏家族犯罪团伙能长期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除了3名治安协管员充当“保护伞”外,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受害人绝大多数是边远山村贫困农家未成年少女,多数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她们当中不少人是辍学学生,有的还是在校学生。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家长知道自己的女儿受害后,不是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运用法律武器讨还公道,而是怕“家丑外扬”而默默地吞下苦果。此外,招工、出租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也为犯罪分子组织强迫少女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艾滋病卖淫女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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