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神经病人在街边持刀乱挥舞,而事发地正好在学校门口,如果不是这名老太太出手相救,真不敢想象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小编认为精神病人一定要有健全的监管制度,精神情况不稳定的时候一定要强制医疗救助,不然对社会造成的隐患真是太大了!
美女街头持刀砍人:
据附近一店铺工作人员介绍,事发时是学生们到校上学时间,突然街上有人大喊救命,顺着声音看,一个红衣女子拿着水果刀向一名学生走去,学生旁的一位老太发现女子的异样表现,立刻拽着这名学生逃跑。就在女子要追上两人时,老太将这名学生推开,自己被女子刺伤头部。
女子伤人后,附近多名市民报警,受伤老人也被送往医院救治。
在附近巡逻的两名辅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向伤人女子逃跑路线追赶,数分钟后,辅警找到并将伤人女子制服。据附近居民介绍,伤人女子是一名“武疯子”,“去年她在附近已经有过一次伤人事件。
据了解,受伤老太是被追赶学生的奶奶,后脑皮外伤,暂无生命危险。伤人女子已被送往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现实之惑:管理精神病患者遭遇难题
据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品介绍,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已达到1600多万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占1%至2%。
郑州153医院主治医生郭宝忠说,“精神病患者分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三种类型。尤以冲动攻击型对社会危害大。在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需要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治疗,其余百分之九十多的病人不能享受到有效治疗。”
王品认为,现有法律和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监管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精神病患者犯案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精神病患者发案之后,有关部门或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或者干脆予以释放,重新回到社会上。据报道,2008年,一名精神病患者用砖头砸死一名流浪男子,被鉴定精神病后无罪释放;2009年8月,该精神病患者再次用锤头杀死与自己发生争执的一名男子。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长期以来,很多精神病专业救治医院出于种种原因,拒收精神病患者,致使这些“不定时炸弹”一直都是由其亲属监管,而由于精神病是一种耗费高昂的疾病,其亲属往往由于无力承担而放弃治疗,甚至干脆将其推出门外,任其游荡,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隐患。此外,不少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即便被判刑,服刑完毕后,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患者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赵增峰介绍说:“目前,公安部门对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难题在于,没有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只能对已经触犯法律、危害社会安全的病人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关押肇事的精神病患者无法可依,免责放掉又无法对社会交待,使得我们陷入两难困局。”
现实之问:如何监管精神病患者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丙坤分析说。他认为,《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不予收押,《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强制医疗,而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属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鉴于我国精神卫生情况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建议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防治的主体、对象、责任、程序、经费进行全方位规定,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但是我国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已酝酿20多年,至今迟迟没有出台。”刘丙坤说,在这种背景下,以现有医疗资源和相关机构为基础,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中具有暴力倾向的重症患者的防治。
为此,刘丙坤建议,尽快出台精神疾病强制医疗条例,对精神疾病强制医疗的主体及其职责、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解除、经费等予以明确规定。以期让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灭门惨案”从此绝迹。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在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以亲属的监护责任为主,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但实行起来很困难。主要障碍在于许多家庭没有财力负担起对精神病人的长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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