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杀死母亲?天下中怎么会有这样的儿子?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吗?跟小编来看看这个不可思议的凶杀案吧!
广东仁化县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唐某,因看电视与母亲发生争吵而持刀将母亲砍死。仁化县人民法院13日通报,依法对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一男子当街砍死母亲图片,男子持刀追砍母亲原因:
1968年11月22日出生的唐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2013年5月12日19时许,唐某精神病发离家出走,家人遂外出找寻,仅留老母亲一人在家。20时许,唐某光着身子自行回到家中。
当晚21时,回到家的唐某因看电视与母亲发生了争吵,唐某一怒之下,跑到厨房拿出菜刀,将母亲砍倒在地。22时许,唐某的二哥来看弟弟和母亲,刚进门,唐某就让二哥去把火葬场的车叫来,随后,唐某便回到房间,将门关上一直未出。
唐某的二哥正感到奇怪,突然发现母亲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唐某的二哥吓得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当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母已经死亡,唐某的二哥随即打电话报警。23时许,仁化县公安局民警将唐某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其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8月16日,仁化县人民检察院向仁化县院申请对唐某强制医疗。
仁化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应依法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
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犯法吗?
只有犯罪时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所议论的“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是想表达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小编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我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时,其实划分了三个等级,即“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是分别是这样规定的: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到这里各位看官可能要问了,啥是“强制医疗”?其实小编也不知道,但谁让小编是小编呢,为了替各位看官解答这个问题,小编只好又去查法律条文啦!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就是强制患者进行治疗。
2012年修订、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随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设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对此进行了细化。
强制医疗将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