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女士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不过,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赵女士目前尚未在朋友圈的道歉,自己接下来打算申请强制执行,记者曾试图联系赵女士,未果。不过,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目前尚未过上诉期,赵女士若对本案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焦点一: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可能涉嫌违法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本案中,赵女士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
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女士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女士理应当向原告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焦点二:
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朋友圈发道歉函
按照张女士的理解,赵女士的行为对自己和家庭造成太大负面影响,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对方当面向自己道歉,并在报纸、媒体上刊登道歉信为自己消除负面影响。不过,法院最终判决显示,除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仅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不低于三天的道歉函。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赵女士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她和张女士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向张女士发布道歉函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每个人,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消息时,也要慎言。”
焦点三:
骂人者拒道歉,受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如果赵女士没有上诉,又拒不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张女士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可以以赵女士名义发布对张女士的道歉函刊登在当地媒体上,不过,相关刊登费用将由赵女士承担。
什么是名誉权侵权?
记者采访了本栏目法律顾问刘惠阳律师(以下简称刘):
记:什么是名誉权?侵害名誉权正常有哪些表现形式?
刘: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表现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另外有些发布信息是真实,但因其违反有关规定(比如医生擅自将患者病情公开的)并给患者造成影响,也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