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时间持续多长才构成犯罪,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上述标准呢?笔者认为不可。一是该罪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刑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二是该罪客观行为特定,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利用他人职权所为。而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自身无合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拘禁他人自始至终都是非法行为。
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之构罪时间标准。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标准。情节一般的,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12小时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6小时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情节到底是一般还是严重,可以根据是否属于索取债务,索取多少数额以上债务,非法拘禁对象是否为妇女、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残人员,非法拘禁地点对被害人威胁是否大,手段是否恶劣等细化规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