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涯是每个孩子在长大成人前必须经历的一段时光,如今,校园安全也日益成了所有家长最最关心的事情。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孩子在学校内受伤后的责任划分细节,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在校内受伤谁来负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指出,《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免责的十种情况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九)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