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北碚区政府清理配套费时发现,畔溪名都三期工程配套费不属于减免范围,要求补缴。杨军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进行追缴。当年6月,加上一、二期的一些费用,远海公司补缴了179万余元的工程配套费。
开发商逃跑事发
2007年2月,李志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卷款逃跑。远海公司其他股东遂报案,并向北碚区政府通报了李志记录的账目中有人占干股,购买免费房、优惠房等,北碚区政府责成北碚区建委负责调查。
此时,杨军感到不安,但不知自己买房一事是否构成犯罪,遂主动向北碚区监察局领导汇报了此事。在杨军的强烈要求下,其妻谢某以3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那套房屋,多余的16万余元房款全部上缴到北碚区纪委廉政账户。之后,杨军又向区纪委说明了这一情况。
去年9月17日,一条关于杨军涉嫌受贿的线索传到江北区检察院,第二天,杨军在办公室里被检察官带走,第三天,杨军被刑拘。
一审被判4年
今年7月,江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杨军的辩护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肖勇和李忠泽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辩护人称,当时,杨军没有审批决定权,不可能为李志作出配套费减半的承诺。因为配套费征收是由北碚区建委负责,建筑管理站仅是建委下属事业单位,任副站长的杨军,只负责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无权审批决定。减半费用实际是区建委开会决定的,杨军只是依会议纪要执行,所以,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杨军与李志达成买房协议是2003年底,当时,畔溪名都二期并未开盘,房价未涨,该楼盘销售情况不佳,以比开盘价低的价格预订,很正常,是民事行为。2004年4月,该楼盘二期开盘定价为2572元/平方米。据统计局数据显示,当时,北碚区住宅类商品房均价仅为1200余元/平方米,说明开发商定价偏高,不能说杨军获得了好处。
法院认为,统计局的统计是平均价格,不能等同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经评估,该房屋价值51万余元,法院认定,杨军利用经办配套费核查工作之便,在减半征收开发商配套费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屋,构成受贿罪,金额达30万余元。因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今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杨军有期徒刑4年。
二审改判为3年
杨军不服,提起上诉。
10月中旬,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除了一审的观点,杨军的辩护律师提出,即使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上的认定有误。辩护方举示了北碚区法院在审理李志行贿案中,北碚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李志行贿杨军的涉案房屋评估价值为45万余元,并将此金额作为李志行贿杨军金额的定案依据。杨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疑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不应根据高出5万余元的价值来作为评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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