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内被死亡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大家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不过小编个人感觉吸毒了不受控制,警察把其铐起来也没什么错误!关键要看发生危机情况后,警察处理的方式是否及时妥当!
男子派出所被反铐后死亡:
2015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北湖派出所接警,称南宁市秀厢大道某小区11栋6楼的一间房内,有一名疑似吸毒男子正在闹事。
民警到现场后看到,报警人之一陆某正在楼下处理伤口,他表示自己是在楼上被玻璃划伤的。
民警上到六楼后,发现该房门前的过道中,杂物和玻璃碎片散落一地,一男子正在过道上大喊大叫,并手持一个拖把挥舞。
民警上前劝阻,但男子仍大吵大闹乱踢杂物,还挥舞拖把试图攻击民警,民警见状,将男子制服并铐上手铐带上了警车。
“反铐派出所身亡”
10时33分,民警带着男子回到北湖派出所,因其不断挣扎吵闹,民警遂将其带至办案区并铐在栏杆上,同时安排一名协警负责看管。
其间,男子精神一直较为亢奋,不停吵闹,不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询问和抽样尿检。
下午4时许,协警发现男子脸色不太好,伴有大声喘气,遂打开手铐让其平躺,并电话报告办案民警及派出所领导,又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请求救治。
下午4时47分,医护人员赶到派出所,经检查和抢救,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
“家属申请赔偿”
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死者为陈某任,1987年生,广西宾阳县人,有吸毒、盗窃、扒窃、嫖娼、诈骗等前科。
去年3月,因认为派出所对儿子的突然死亡存在过失,陈某任的父母向西乡塘公安分局申请赔偿,合计158万余元。
之后,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受陈某任父母的委托,对陈某任进行尸体解剖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认为陈某任符合冠心病的病理改变,同时合并有高血压病,在此基础上,吸毒、精神亢奋可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鉴定意见为“心源性猝死”。
去年10月25日,西乡塘分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陈某任的死并非由派出所违法执法造成,因此决定不予赔偿”。
去年12月30日,青秀区法院驳回了陈某任父母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二人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派出所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死亡的,派出所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死亡与派出所无关,否则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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