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古代电视剧中一直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无以为报,只能以身相许!
没想到这么狗血的剧情,居然发生在了现实中的这对养父和养女身上,不知道这位养女和养父真的能坦然的互相接受吗?
27岁养女要嫁46岁养父,养女为什么嫁给养父?
“这是我见过的最极端的爱情!”前日,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讲起此事时,依然感叹不已。
今年10月份,王伟律师接到一份特殊的咨询,咨询人是46岁的大连人李林。 李林说,1988年,他和妻子因为一直没有孩子,便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7岁女孩,取名李淼。1993年,李林的妻子因病去世,没有再婚的李林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他是我心中的偶像。”在共同生活中,李淼对养父的人品和气度仰慕不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的小女孩出落成漂亮的姑娘,但面对身边的追求者,李淼都一一拒绝了。
李林对此十分疑惑,于是找女儿谈心。让他震惊的是,27岁的李淼哭着向他表达了爱意,并称为了报答养育之恩,非养父不嫁。李林愣了一会,委婉地拒绝了女儿的要求。
一周后,李林发现女儿丝毫没有改变主意的念头,反而一天天消瘦。李林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要冲破世俗观念,坦然接受女儿的爱。
今年10月,李林向王伟律师咨询,以明确养父与养女是否可以结婚。
对此,律师们的看法也不相同。王伟律师认为,李林与养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他们不能结婚。而另一名姜乃芳律师则认为,养父与养女只是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李林和李淼先解除养父女关系,可以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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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注意:如果是单身男性,想领养女儿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