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中的这名小伙,被迫陷身传销窝点,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限制的时候,采用了过激的手段进行逃脱,最终酿成了严重的后果!大家来看看这个案件,法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判罚吧!
四川小伙进传销杀人:
去年7月30日,被老乡从四川骗到西安一传销窝点的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持刀乱捅,致一死一伤。
18日上午10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华山社区公开宣判了此案。审判长张琳明宣布“被告人当庭释放”的话音刚落,肖昌勇的家人和同学忍不住内心激动,冲上被告席抱在一起放声大哭,旁听市民也纷纷上前劝慰。肖昌勇转身,向法官鞠了一躬,随后他与家人和同学一起,跪地向为他辩护的律师和旁听市民致谢。
肖昌勇的父亲说,他很感谢西安市民的支持和广大网民的正义呼声,正是因为他们,肖昌勇才能重获自由。旁听市民刘女士说,自己也曾被“朋友”骗入传销窝点,她很理解肖昌勇的行为,也支持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得对!”王先生挥舞着拳头说:“要是这小伙子坐牢了,传销者就更嚣张了!”
罪名成立 但免予刑事处罚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肖昌勇为了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肖昌勇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免除处罚。肖昌勇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刘辉云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
“传销是当今社会中危害日趋严重的犯罪活动。”宣判后,审判长张琳明说:“法律肯定了肖昌勇的自我保护措施。”虽然肖昌勇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还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4000多元。张琳明指出,判决结果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肖昌勇的父亲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仍有可能上诉,为肖昌勇申请免除罪名。
上百群众曾为他求情
去年7月,中专毕业、19岁的肖昌勇接到四川老乡赵军军从西安打来的电话,邀肖昌勇一起来西安“发财”。7月30日,肖昌勇和同学薛超一起来到西安。两人被带至灞桥区席王街办官厅村一民房后,才发现来到了传销窝点。肖、薛表示要离开,遭到传销人员刘辉云、孙伟等人阻止,并被迫“听课”。当日19时许,肖昌勇伺机逃跑,在楼梯口被刘、孙等人截住,刘、孙二人一边将肖的头部按住,一边对他拳打脚踢。肖昌勇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乱捅,导致刘辉云、孙伟受伤,之后刘辉云经抢救无效死亡,孙伟重伤。次日,肖昌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今年6月4日,西安中院对本案公开审理,100多名华山社区居民前来旁听,集体为肖昌勇求情。大多数旁听者认为肖昌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希望法官能从轻发落。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二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三是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四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五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六是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