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间谍是犯法的行为,可能没有人不知道吧!现代的间谍就相当于战争期间的汉奸,太可恶了!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就甘愿充当境外间谍的走狗,为别人获取自己祖国的情报,这样的人就应该抓起来好好的改造一下,让他知道自己是吃的哪国饭长大的!
女员工遭境外间谍策反:
1991年出生的顾某,也是在某招聘网站求职过程中,被境外间谍嫌疑人勾联策反的。经查,从2013年10月至案发前,先后29次前往驻苏某部队军事目标区进行情况搜集,并用手机拍摄了大量动态性涉及军事领域的照片。顾某还购置了行车记录仪,多次赴军事目标区附近尾随跟拍军车,标注军车训练线路图。顾某共向境外报送我涉军照片93张,标注地图33张、卫星地图25张,走访报告29份,先后获取间谍活动经费34460元。经鉴定,其报送的情资中有机密级文件1份,秘密级文件3份。2015年2月,顾某被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执行逮捕。
五类人群最易被策反
容易接触到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军人、科研单位工作人员、重要企业员工、高校师生等五类人群,是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长期以来的重点策反的对象。
据介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常采取的手段是,在网络上通过论坛、求职网站和社交平台等,将IP地址虚设到重点单位附近,以虚设的单位或个人身份主动寻找有国防军工单位背景的人员,以拉拢感情、利益诱惑等手段套取国防机密;或者发布虚假的岗位信息,预留QQ和微信等联络方式,等待我国公民主动联系,建立所谓的聘用关系,从一开始搜集公开信息,逐步发展到搜集重点单位内部资料,从而达到窃密的目的。
近年来,高校学生被境外间谍利用,为其提供情报的事件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有的还需要寻求经济来源以支持学业。境外间谍利用招聘兼职,发放调查问卷为由,以丰厚报酬为诱饵,吸引学生为其收集。另外,有的境外间谍还介入大学生求职,支持鼓励他们应聘涉密单位,企图将他们发展成为“潜伏间谍” 。
公民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要学习保密常识,接受保密教育,正确认识保密和窃密的斗争。对外交往中,不要涉及我国内部的人士组织、社会治安状况、科技成果、技术诀窍等各种未公开的数据资料;与境外人员接触时,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录有秘密事项的记录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要带领境外人员参观或进入非开放区域、场所;不要填写境外人员发放的各种调查表,不为他们撰写社会调查方面的文章等。
间谍罪会怎么判刑?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谍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为了有效地同间谍犯罪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了二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胁迫或受诱骗而疚炕的。所谓受胁迫,是指行为因受威胁强迫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不愿参加间谍组织,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选择,参加了间谍组织。所谓受诱骗是指行为人因受引诱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无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意图,只是因为头脑简单,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轻信了谎言,上当受骗而参加了间谍组织。在认定“受诱骗”时,要将其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诱惑,而自觉参加间谍组织的人区别开来。后者虽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引诱,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而自愿参加的,因而不属受诱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