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深夜11时多发生在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委会后坑村的朱某珍及其子女三人被烧死案,在省公安厅刑事侦查专家的指导下,经公安机关专案组连续46小时的侦查,现已告破。涉案疑凶朱某光(男)在案发46小时后于前晚被抓获。
女子被村民活活烧死:
3月8日晩11时多,湛江火北站路口附近的赤坎区南桥街道办草苏村委会后坑村一座民居中的朱某珍及其一对儿女三人被烧死。
在省公安厅刑事侦查专家的指导下,专案组于案发46小时后成功破案,并于前晚9时许,将作案后怀侥幸心理而若无其事地一直待在家中的涉案疑凶朱某光抓获。
据警方介绍,朱某光与死者朱某珍同为赤坎草苏村人,彼此的住宅相距仅100多米。“经初步审讯,朱某光对其纵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称,朱某光初步供认的杀人动机是对朱桂珍“有意见”。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放火烧死人会判死刑吗?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国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一是将放火罪规定为侵害财产罪,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962年的美国模范刑法典;二是将放火罪规定为公共危险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如1976年修正的德国刑法典和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典;三是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侵害个人利益的放火行为都规定为放火罪,如1974年日本的刑法修正草案等。
中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