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女孩遭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吗?

2016-01-28 00:33:41   编辑: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两名女孩遭非法拘禁
 
  7月10日,包头市九原区两名女孩分别被一伙陌生人带走,警方很快破获了此案,两名女孩被解救,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两名女孩遭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吗?
 
  7月8日、10日,家住九原区的女孩康某(18岁)和王某(19岁)分别被陌生人带走,一直杳无音讯。两个女孩的家长于10日下午向九原区公安分局刑侦三中队报案。警方高度重视,根据家长提供的线索,通过监控调取了带走女孩车辆的车牌号,并与车主取得联系,车主表示,车被其儿子开走了。办案民警说明情况后,车主马上联系了他儿子询问,随后失踪女孩王某被放了。王某返回家后说,10日早晨她出门倒水时,被几名陌生人强行塞进一辆汽车里带走,和康某一起被关在九原区韩庆坝村的一间出租屋内。期间,对方向她询问一个曾在夜总会工作过的女孩的下落,并对她们实施殴打,导致她们身体多处受伤,康某仍在他们控制之中。
 
  为避免事态恶化,民警迅速赶到王某提供的拘禁地,但已人去房空。就在这时,王某接到涉案嫌疑人的电话,称希望再次见面,并约好见面地点。民警又驱车赶到见面地点,发现一辆银灰色宝来车停在路边。见有警车驶来,司机将失踪女孩康某扔下,驾车逃窜,为避免引发交通事故,民警最终放弃追捕。之后,民警经过侦查,最终在昆区赵家营子村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白某抓获。
 
  经审讯,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4岁)、白某(32岁)交代,白某在夜总会认识了一个当服务员的女孩,两人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可相处一段时间后,女孩突然和白某分手,并不知去向。白某开始疯狂地寻找,得知女孩康某、王某与其前女友是一个村的,就想到把两人带出来询问前女友的下落,于是伙同其他几名男青年驾车将王某、康某强行带走。为了问出前女友的下落,他们对两个女孩实施了殴打。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白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正在抓捕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
两名女孩遭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吗?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吗?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 
 
  非法拘禁和绑架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非法拘禁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获取钱财为目的;
 
  非法拘禁的客观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
 
  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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