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说说人肉搜索的这个话题,不知道人肉搜索这四个词是从哪时候兴起的,但是现在这四个词已经完全变了味!人肉搜索已经成为网络喷子、网络暴民常用的违法手段!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弊端真的太多太多了!不知道大家都是怎么看待人肉搜索这个问题的呢?
女生劈腿遭到人肉照片被曝光:
3月16日凌晨,一则标题为“扒一下工大的‘小三狗’”的帖子在河南工业大学贴吧里炸开了锅,帖子虽然已经删除,但随着网络发酵,微博、贴吧很多地方都开始转载。
17日,微博昵称为“郑州视界”的博主发布了一条名为“郑州一高校女生与社团主席认识不到20天开房,聊天记录邪恶不堪”的微博,内容为:河南工业大学一女生和KAB主席认识不到20天就开房,男生很优秀,在校官网上也有介绍。女生是劈腿的,该男生也知道她有对象,两人聊天记录很恶心。微博还附上了短信聊天记录截图。
劈腿、社团主席、聊天记录……当这些信息集合在一起,再加上网络的飞速传播,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河南商报记者昨天了解到,高某某(女)与朱某某已经联系了律师,准备对高某某(男)、“郑州视界”(微博昵称)、“贴吧君”(微博昵称)等进行起诉。
人肉他人的资料犯法吗?
“人肉搜索”是指针对社会上的某一事件,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与此事相关的现实社会的特定人物,并公布此人的信息、隐私以及与其相关的事实真相等的信息搜索方式。魏化鹏认为,“人肉搜索”肇始的近15年时间里,在道德规范、民意表达、舆论监督、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能简单评价“人肉搜索”本身是否合法,需要探究的是“人肉搜索”的具体方式与内容。“被暴打女司机”与“棒打流浪狗者”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如果网友仅仅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实属无可厚非,但将其个人隐私公之于众,进而引发无数网友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辱骂与非议,不仅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带来不便,还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这就超越了法治社会表达自由的限度。
李红钊表示,近期发生的这两起“人肉搜索”,某种程度上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被暴打女司机”与“棒打流浪狗者”的行为不道德,就可以侵犯其隐私权,就可以进行“人肉搜索”,这多少含有“以毒攻毒”的性质,有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不仅要求权力机关依法行政,也要求公民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比如对上述两起事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公民则不能进行私力救济。“对‘人肉搜索’我基本持反对态度,但并不反对搜索并披露他人已经自行公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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