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也当场强取了财物(财产达到敲诈勒索罪的一定数额),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 本文将着重探讨此种情况下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以暴力相威胁的敲诈勒索罪与暴力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分问题,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我国刑法典没有对暴力手段的程度做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主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就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方式是否包括暴力行为,我国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敲诈勒索的手段,学界通说认为“敲诈勒索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本人以为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虽然都有威胁的特征,但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是以拿出凶器进行威胁,还是仅仅以语言相威胁,拿出凶器进行威胁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特征,我国刑法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携带的物品,不要求行为人出示凶器。从法理上来讲,抢夺转化为抢劫,只要求携带凶器不要求行为人出示凶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面前出示匕首、榔头的行为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携带凶器抢夺的危害程度,所以定性为抢劫罪是合理的。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区分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看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一般来讲敲诈勒索罪事先设置合理的理由,比如碰瓷、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为理由,而抢劫罪没有合理的理由,就是以要钱为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要钱没有设置合理的理由,从这点来讲亦符合抢劫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