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因为什么事情被抓到派出所,都应该享受正当的人权,而且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他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只有当法院给出判决后,才能正式的称之为有罪!但是现实中,一旦进了派出所貌似一点人权都没有了!
男子被抓进公安局身亡:
10月15日,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实名发贴称“弟弟被抓汉寿刑警队身死,警察竟称其是睡死的!”引起网友激烈讨论。据发贴人黄飞在贴子中称,15日早上9点接到朋友电话,被告知其弟弟被抓进汉寿县刑警队,一家人接消息马上前往,刑警说黄杰在汉寿县人民医院。
我们又马上赶往人民医院,人民医院所有能找的地方我们都找了,医院告知没有我弟弟。大约早上10点接到朋友电话说我弟弟在殡仪馆。当我们一家赶到殡仪馆时,汉寿县公安局已派出大量警车人员驻守,并且准备将我弟弟的尸体火化。贴子中还称,警察跟家属说“弟弟是睡死的”。
对此,15日晚,汉寿县公安局在红网百姓呼声上给出官方回应,回应称:“黄杰,男,27岁,住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社区四组38号。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因吸毒被劳教2年。
2014年9月26日,黄杰因涉嫌诈骗、盗窃、抢劫被汉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10月14日中午,被我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依法传唤至汉寿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讯问,其讯问全过程均有视频监控录音录像。10月15日6时56分,黄杰身体出现不适,由120急救车接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我局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市政法相关部门及汉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专门机关进行调查。目前,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已正式介入,对黄杰的死因和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看守所死亡怎么赔偿?主要看是因何而死亡,正常死亡,看守所不承担责任,非正常死亡,看守所要承担责任。但只要犯人死在看守所,不论看守所责任大小,多少都应该给死者家属一些赔偿或补偿。
大家来看个赔偿的案例:
被羁押不到一个月,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家属就此向抚顺市公安局要求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
家属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
12月24日,抚顺中院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定抚顺市公安局未给予刘宝龙及时治疗,对他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44067元,以及向刘母支付赡养费每年795元直至其死亡。
死者发病两个多小时后才被送医
2013年11月13日上午,刘宝龙在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办公楼被带走。3天后,他被监视居住。
2014年1月14日,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8天后被批准逮捕。
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家属,刘宝龙于前晚9时许因病死在看守所,此时距刘死亡时间已过去近12个小时。
经要求,刘宝龙的妻子宋长芬等家属在看守所观看了一段监控录像。宋长芬称,刘宝龙发病之后的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进到监舍里面对他进行救治,“直到当晚8时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抚顺市第二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刘宝龙的就诊时间是当日20时19分, 约当日17点余患者曾诉头迷。当日20时40分,心电图显示直线,初步诊断结论为猝死。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有外伤
为查明死因,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根据辽宁省检察院作出的尸检报告,刘宝龙“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尸检报告还显示:“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的比较严重”。
据此,宋长芬认为因病而死亡不能完全解释刘宝龙的死因,“进看守所前,刘宝龙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根据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作出的《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公安局未及时救治
宋长芬对抚顺市公安局拒绝赔偿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万余元。
宋长芬认为,抚顺市公安局也未能对刘宝龙尸体上的外伤进行合理解释,因此不排除刘宝龙死于他人殴打和伤害;刘宝龙即使死于疾病,他人的殴打和伤害也可能构成刘宝龙突发疾病的诱因;即使刘宝龙没有受到他人的伤害,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羁押机关,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和送医,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