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不是卖股票就是搞活动的!想想都感觉烦人,尤其是在上班期间,电话一个接一个,真是不厌其烦!很多网友都很好奇,这些人是怎么搞到我们电话的?其实这就涉及到了下面这个罪名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泄露公民信息必须严惩不贷!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冒充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客户资金案。经查,4名嫌疑人在购买该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后,以该公司员工身份电话联系投保客户,谎称公司周年庆典要向客户派发红利,引导客户转账以骗取资金。公安机关顺藤摸瓜,锁定出售该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的嫌疑人身份,今年3月,将曾就职于该保险公司的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其间,全国30个省市区的2000余名客户被骗,相关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呈金字塔型。”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案指挥部指挥长刘安成介绍,“塔尖是源头犯罪,一些部门与行业从业人员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塔中是‘中间商’,其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大肆出售信息牟取暴利。塔底是各类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公民个人信息一经流出,中间被倒卖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不足为奇。”刘安成局长介绍,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所以,公安机关一直将挖源头作为专案打击的重中之重。
刘安成说,经过三次打击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115名,破获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382起,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50亿条,打掉犯罪团伙985个,破获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电信诈骗、非法调查等犯罪案件上万起。
斩断“中间商”链条
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加之有源头,自然会有“中间商”趁机牟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因此,必须从中斩断犯罪利益链条。谈及此,公安部刑侦局政委、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案指挥部副指挥长杨东表示,三次专案行动共打掉利用网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中间商”500多个。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网名为“小妍淡淡点”“诚信到永远”的犯罪嫌疑人周某,通过互联网,分别以宾馆住宿信息60元―150元、手机定位每次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交易额达18万余元,并将信息向第三方加价出售,非法获利4.5万余元。周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刑。
自2009年9月,犯罪嫌疑人黄某,通过互联网代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以低价从网上购得公民个人车辆、银行记录等信息后,再以高价出售,从中赚取差价,非法所得共计28万余元。现黄某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刘安成局长介绍,“中间商”在向各地批发、零售信息的同时,相互不断买入新的信息,掌握海量数据,构成兜售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有的提供个人乘坐航班信息,有的提供全国工商档案查询,有的专门提供各银行账户信息,犯罪网络庞大。
高压严打下游犯罪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易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与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合流,滋扰民众,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
今年3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简某报案,当日12时许,其舅舅林某在上海虹桥机场遭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被索要300万元。接报后,警方即开展侦查,于3月4日上午将被非法拘禁的林某解救,并抓获5名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