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去讨要自己的工钱还葬送了性命,欠债方未免也太霸道了一些!这样的嚣张份子,一定要得到法律的严惩!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千古道理,不要在这里失了效!
民工讨薪被杀事件:
据公安部门消息,3月6日上午10时许,广西籍民工赵新彪与赵智明等22人到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南廊步范屋村的广乐高速T22标工程项目部追讨拖欠的工资约15万元。因承包商何某林不在,赵新彪等22人遂决定在该项目部的饭堂吃中午饭。因吃饭问题,赵新彪与项目部劳务运输队负责人李某坤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接警到场的民警及时制止了冲突并控制了态势,并告知赵新彪等人劳资纠纷问题应到市人社局去请求解决。
约13时许,在英城街道城西长岭村委会通天岩附近路段,赵新彪等22人被三辆小车前后夹击,20多人持刀和铁棍追打赵新彪等人,赵新彪等人遂往竹林跑,在奔跑的过程中,赵智明被人用刀砍伤右腿大动脉,唐阿明被砍伤左大腿臀部。公安部门到达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后经120医生现场检查,证实赵智明失血过多,已经休克并死亡。伤者唐阿明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已经自行到英德市中医院治疗,其大腿被砍有一7cm×3cm伤口。
11日晚,英德市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坤抓获。12日,英德市公安部门又将涉案的3名主要嫌疑人抓获。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已对4名主要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将仍然在逃的三名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
砍杀事件后 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16.8万
英德市委宣传部人员向本网透露,经与英德人社部门确认,砍杀事件之前,被欠薪的农民工并未到人社部门提出诉求。事件发生当日下午,当地人社部门核查欠薪情况,并于当天查实用工单位欠薪事实成立。7日下午,对上海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欠薪行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赵新彪班组16人工资及误工等费用合计16.8万元。
本网经与被欠薪的农民工联系确认,10日,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下,用工单位按照《指令书》发放拖欠工资和误工等费用,工人领取后离开现场。
死者家属与用工单位就死者善后达成协议
英德市委表示,经司法局、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已将伤者唐阿明转到广州军区总医院治疗,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15日与死者家属就死者善后处理达成协议。
本网联系死者赵智明姑姑赵女士获悉,事发后,死伤者家属和亲友,要求一次性赔偿死者及相关费用,未获得同意。对于目前已签署的协议,赵女士对签署过程及协议部分内容仍觉有待商榷,称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英德市委对外通报,接下来将进一步做好死者善后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广州军区总医院的协调,确保伤者唐阿明尽快康复出院;同时,加快案件办理力度,尽快依法依规将嫌犯绳之于法,使其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最近,“农民工赵智明为了讨回工钱而遭到欠薪单位员工的砍杀丧命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实际上,近年来,关于农民工讨薪难的话题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闻,而有关农民工讨薪被砍的报道也早已不再是个案。2011年6月,媒体就报道过广州潮州一起因为农民工讨薪遭砍伤而引发的聚集事件。身处社会最底层,终日如牛似马的农民工兄弟不仅流汗又流泪,而且还时常会流血。这不能不让人唏嘘,也不得不令人感慨!面对老调重弹的农民工讨薪问题,面对时有发生的农民工被砍事件,我们不禁要问:“砍杀讨薪者事件”砍杀了什么?仅仅是几个农民工兄弟么?
实际上,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尤其是其薪酬支付问题,我国政府不可谓不重视,而立法者及相关部门也不可谓不努力。在1994年生效的《劳动法》中,不但有“用人单位要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明文规定,而且还专门配设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制度。非但如此,劳动部还专门于1994年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做了更细化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也于2004年还专门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工资发放办法。我国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甚至还专门增加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旨在加强民生保护、专门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以保障农民工合法薪酬权的犯罪。显然,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实际上已经就农民工薪酬的发放设置了很好的制度保障。然而,可悲的是,规定如此良好的立法却不但未能帮助公民工成功讨薪,反而成为映衬“讨薪公民工被砍死事件”的灰色背景。这不能不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和困惑,即:我国法律的尊严及权威何在?“砍杀讨薪者事件”砍杀的难道不死我国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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