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 损失自行承担

2014-05-13 10:00:32   编辑:佚名   来源:沈阳日报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为让更多百姓了解非法集资并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沈阳从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5月12日,市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孔祥来对非法集资犯罪

  为让更多百姓了解非法集资并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沈阳从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5月12日,市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孔祥来对非法集资犯罪特点及量刑处罚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孔祥来介绍,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主要体现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中。其中发案最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具有诈骗的目的,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进行集资,就是集资诈骗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非法集资犯罪当中危害最为突出的是集资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上一篇:“水平衡测试”帮用水大户“体检”
下一篇:沈铁本月底将加开部分管内临客

分享到: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