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抢救无效”?儿告继母杀人

2014-04-14 16:34:10   编辑:宋金   来源: 辽沈晚报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昨日,沈阳市民侯先生来到开具父亲死亡证明的医院询问情况。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吴怀宇摄  在与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失去了联系两年后,今年1月8日,沈阳市民侯宪权接

 

  ◆昨日,沈阳市民侯先生来到开具父亲死亡证明的医院询问情况。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吴怀宇摄

  在与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失去了联系两年后,今年1月8日,沈阳市民侯宪权接到单位电话说父亲在桓仁去世。

  继母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上表示老爷子系“抢救无效”死亡。

  不过侯宪权调查发现,继母在老爷子病重时坚决要求从监护病房转到普通病房;并在病危时拒绝抢救。

  八旬老爸失联去世

  侯宪权今年49岁,是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的职工。他的老父亲也是在这家单位以高级工的身份退休。

  2005年,75岁的老爷子与52岁的王兰(化名)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曾协议离婚,2个月后复婚。

  2012年2月,侯老爷子又到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被告将原告所有财产性证照和现金掌控起来,不给原告、撵原告出门”,起诉要求返还工资存单、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分割八九万元的夫妻财产。

  不过很快老爷子又以“尚未考虑清楚”撤诉。自此之后,侯宪权就与父亲逐渐失去了联系。

  去年下半年,侯宪权发现父亲的房子里搬来了其他的人。

  房产部门出具的资料显示,这处侯老爷子1996年房改取得的房子,在2013年6月被以22.75万元的价格卖掉,在出卖人一栏是老爷子和王兰两个人的签名。

  今年1月8日,侯宪权接到了单位的电话,得知父亲在本溪桓仁去世。

  在桓仁去世咋在沈开证明

  老人去世之后,因为单位报销的共3万余元的丧葬费、抚恤金,王兰将侯宪权告上法庭。

  “老人生前,侯宪权未尽到赡养义务。相反,原告尽到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现原告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而侯宪权正是年富力强,故在分配遗产时,对于侯宪权不但应少分甚至可以不分为宜。”王兰的起诉书中表示。

  侯宪权就父亲的死亡展开了调查。在公安机关,侯宪权发现了一份由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上表示老爷子是“抢救无效死亡”。

  老爷子是在桓仁医院去世的,为什么王兰要开一份沈阳医院的死亡证明交给公安机关?

  病历中的“拒绝抢救”

  侯宪权拿到了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病历。病历记载,2014年1月3日,老爷子以呼吸困难2-3年,加重伴胸痛2天入院。

  1月4日,医院的诊断为冠心病、糖尿病、脑梗塞后遗症期。

  1月5日,医院又发现老爷子有肺部感染,但“神清语明,自主体位。”

  而在1月7日8时31分的病情交代书中这样描述:“患者病情重且不平稳,需在监护病房观察及治疗,不宜转入普通病房。转入普通病房……甚至危及生命。家属表示知情、了解、认可,坚决要求转入普通病房。”在这份交代书的下方,是王兰的签名。

  1月8日下午14时,老爷子开始“神志不清”;14时20分,院方向王兰告知病危;14时25分,王兰签字“拒绝抢救,拒绝继续治疗,要求给患者穿衣服。后果自负。”;14时30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王兰签字“拒绝气管插管,拒绝抢救……对死亡无异议,拒绝尸检。”

  控告书中的“故意杀人”

  银行调取的老爷子的工资卡上显示,去世前,老人每个月的退休金约有2700余元。“他们一直在桓仁农村生活,2013年6月卖房子,到2014年1月份才半年就没钱看病了?我父亲是有医保的,单位工会在医保之外还给报销,怎么能说没钱治病呢?”侯宪权声音哽咽。

  今年3月,侯宪权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王兰丧失继承权;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控告书,要求依法追究王兰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王兰故意拒绝对我父亲进行抢救,拒绝治疗,这是直接造成我父亲死亡的原因,客观上造成我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了使其杀人行为不被发现,她在沈阳开出了一份死亡证明,以掩盖其间接故意杀人的事实。”控告书表示。

  对话继母

  转普通病房是因“没有钱”

  记者拨通了王兰的电话。

  记者:“请问您为什么要将老爷子转入普通病房? ”

  王兰:“他儿子不管,我没有钱了,就转到普通病房了。后来我又借钱了。”

  记者:“为什么要拒绝抢救? ”

  王兰:“当时是我问医生,医生说没有抢救价值了。我没有拒绝抢救。”

  记者:“为什么要换一份沈阳医院的死亡证明? ”

  王兰:“我忘了谁告诉我的,说必须要沈阳当地的死亡证明才能办手续。”

  记者调查

  医院只给本院病人签发“死亡证明”

  就本案,记者咨询了户政部门。

  “只要是正规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不一定是沈阳本地的,就可以办理户口注销等手续。”户政部门表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是不能给其他医院死亡的病人开具死亡证明的。”辽宁省12320卫生热线工作人员解答说。

  那么,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是如何开具出这份“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呢?

  4月8日下午4时,记者到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核实情况。

  在医院,门卫要求记者先在一楼等待,其到楼上通报情况。

  就在门卫上楼5分钟后,开具该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忽然身着便装离开医院。

  在等待了近20分钟后,记者辗转与该院院长取得了电话联系。“我在外面开会,无法接待你。”院长表示。

  当记者表示电话沟通时,院长表示电话沟通不方便,之后又表示按照单位规定不能擅自接受采访。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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