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在保障方式上,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
2014年,我省力争完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31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28.5万户。截至2012年底,全省累计改善了171万户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住房保障覆盖面超过1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1平方米以上。
新规:应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规划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居住区以及建筑质量差、设施不配套的住房(以下统称棚户区)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用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政策。
对此,住建部特别说明,为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已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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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今年棚户区改造涉及12423户
近日,《沈阳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列出了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点位。保工街办事处地块、珠江街135号、中心医院北、金融学校西、东站铁路一期等33个区域将纳入沈阳今年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共涉及居民12423户。
辽宁省目前的现行政策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此外,辽宁还要求棚户区改造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尊重群众意愿,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新规:承租人连租保障房不少于5年可购买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