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人民教师良好社会形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锦州市教育局近日出台了《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
《规定》对有偿补课行为从6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特别是将“阻止、逃避或用其他形式拒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补课行为进行调查和文化类办不机构上课、自习室(含学生及家长自己组织的集中学习场所)营业期间,在其场所逗留且不提前与本单位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机构负责人打招呼的”明确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规定》还对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具体办法,明确了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提出要建立教师诚信档案。对确实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组织调查却拒不承认的,要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3年内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评先评优资格。
《规定》的出台是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新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机关作风百日整治工作中教育局采取的具体行动,体现了锦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决心和力度,也为今后查处有偿补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