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师表,要从日常的小事做起!但是下文中的这个老师堪称教师队伍中的败类!在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这样的败类老师数量已经不少了!这样家长如何放心把孩子交给学校?万一自己的孩子遇见这样的败类老师该怎么办?简直太可恶了!
近日,有多名大连学生家长和知情人爆料:大连中山区某寄宿制中学发生男教师长期猥亵全部男生,目前涉事老师已经在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
初中男生遭男老师猥亵,这男老师有恋童癖吗?
据爆料人称,“大连某中学三年四班男班主任猥亵全班男生三年,前几天已被带走调查,该男性班主任已结婚且育有一子女,其妻子也是瑞格中学某教师,学校因此事连期末家长会都取消了,昨天好像一年三班男班主任也因为有女生举报遭到猥亵被带走了。”以上内容还有待大连警方的进一步核实。
1月17日,国搜法治频道根据网络反映情况从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处了解到,此事在学校已经引起很大影响,根据学生家长的举报,涉事的男教师已经被刑拘,至于具体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而据多名学校家长反映,学校确实取消了期末非常关键的学校家长会。
截至18日9时,由于正值大连中小学放寒假,多次联系涉事学校已经没有取得回应。
与已经有性知识启蒙和反抗意识的中学生相比,对小学生猥亵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在曝光的案件中,不少教师都是先后猥亵、奸污多名幼女,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仅因偶然原因,才被发现。
关于教师猥亵、性侵学生案例,媒体和学界有太多分析。多集中认为学校应该在性教育中起主导作用,而我国目前学校性教育严重滞后,校方对教师的管理缺陷和一些教师的素质问题造成学生不断遭受性侵害。即使事发,家长也会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私下了之”,学校出于维护校方声誉的目的息事宁人。这些不正当的处理都助长了一些教师一己私欲。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更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身份自然包括教师职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提到,“考虑到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身就违背了应负的肩负职责,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持续时间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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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所谓儿童指的是性发育(青春期)之前的孩子。受害者男孩女孩皆有,学术上,它产生于19世纪末,但在西方公众话语中的出现,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90年代以后,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它逐渐成为公众话语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
在中国,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或者男性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恋童癖患者获得性快感的方式很多,有窥视、触摸儿童阴部,拥吻、正常体位、肛交、股间性交、指交等。
在诊断恋童癖时应注意将其与猥亵强奸幼女犯和性早熟早恋区别开来。强奸或猥亵幼女犯,他们多是因为找不到性对象,或者见有可乘之机,才在幼童身上发泄性欲,他们主要是渴望性行为;有些是因为儿童年龄太小,性器官发育不成熟,缺乏性能力才对其进行猥亵的,他们不属于性变态犯者。而恋童癖是因为他们对成熟的异性不感兴趣,只以儿童为性欲满足对象,所以他们并不一定都要追求性交行为,时常不和儿童发生真正的性交,但猥亵行为却很明显;性早熟和早恋是指双方都未成年或一方刚刚成年而与年龄相近的少年恋爱,而恋童癖以中年男性多见。
恋童癖本身不属于性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法律上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另外,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常用的有厌恶疗法,而且效果也较好。当患者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时便给予能造成其身心痛苦的刺激,如电疗刺激,橡皮圈刺激,肌肉注射催吐药使其呕吐等,破坏患者病理条件反射,经过多次反复强化,使其改变恋童癖的行为模式。另外,通过药物治疗,如给患者使用抗雄激素来限制男女恋童癖者的性欲,也有一定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