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之前王某曾在微博上主持话题“炮王吴亦凡”,并称吴亦凡“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近日,吴亦凡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称王某及其主体微梦创科公司针对原告的大量低俗、不实信息,给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昨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道歉15日。
吴亦凡状告微梦创科公司诽谤胜诉
据海淀法院网站消息,因新浪微博用户王某主持微博话题“炮王吴亦凡”,并称吴亦凡“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艺人吴亦凡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新浪微博用户王某”和“新浪微博”诉至法院。1月12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王某在涉案微博首页连续15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亦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2200元。
原告吴亦凡诉称,在新浪微博中,近期出现了以“炮王吴亦凡”为话题的专题页面,被告王某系该话题的主持人,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了诸如“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等针对原告的大量低俗、不实信息,给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故起诉要求微梦创科公司(新浪微博经营方)停止侵权,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披露了实际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删除了涉案话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王某在涉案微博内容中多次使用“炮王”、“约炮暗号”等负面词句指称吴亦凡,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另外,在缺乏证据情况下,虚构吴亦凡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故王某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侮辱,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法院不再处理。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被告王某在涉案微博首页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亦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关于经济损失一项,吴亦凡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合理费用一项,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翻译工作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判令王某支付12200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对涉及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请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微梦创科是个什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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