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传媒网讯: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对2011年8月1日起,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2011年8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低于该通知规定标准的予以补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