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话说小编对于那些偷窥女人上厕所的男人真的完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么变态的人存在呢?真不知道上个厕所有什么好看的!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一些心理不太健康的
从行政责任分析,偷窥、偷拍、散布隐私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游志雄告诉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将偷窥内容作为淫秽信息发送,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散布,既包括本人将偷窥、偷拍到的他人隐私散布的行为,也包括其后的再次散布等行为。散布的方式,可能是通过语言散布,也可能是通过设备散布。
“需要注意的是,偷窥行为本身不能独立构成犯罪,但对偷窥内容的非法利用则可能构成犯罪。”崔建华说,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将偷窥行为规定为犯罪。偷窥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利用偷窥内容实施犯罪的行为却屡有发生。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偷窥内容被利用来实施犯罪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犯罪和淫秽物品犯罪。行为人持有偷窥内容涉及到被害人的隐私和秘密,有的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担心偷窥内容曝光的心理,向被害人提出“性勒索”或者让被害人出钱购买偷窥内容。而被害人(多为女性)因为担心名誉损毁和存在其他顾虑,多半会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在定性上,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崔建华还介绍,偷窥内容被利用来实施犯罪的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将偷窥获得的暴露性器官的照片、性爱视频(或截图)等,在微信、微博中与别人共享,或者将之印制成册或编辑视频出卖,或者将之上传至互联网甚至出卖给色情网站,从而构成刑法第363条、第364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崔建华认为,我国刑法第367条明确界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偷窥获得的敏感部位照片、性爱视频(或截图)既不属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也不属于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