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证面前,胡某依旧坚持:他在桥头就把张老板释放了。而胡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鉴定死因不明,如何能定故意杀人?他认为,死因不明,则很难判断,张某在入水那一刻,甚至是被抬上桥栏杆那一刻的生死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胡某多名手下的供述,当时装运张某时他还活着,足以判定张某是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虽然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鉴定具体死亡原因,并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辩解没有推笼子或只碰了油布
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尸体之前没找到,我们有侥幸心理。”最后一次法庭庭审时,胡某的两名手下面对锈黄了的铁笼说。
但是,手下之一的张某辩解,他就是拿掉了铁笼子上的油布,两个手指触到过铁笼,笼子是怎么掉进水里,他不知道。另一个手下金某辩解,车开到北山大桥时,胡某让他停车。胡某要把铁笼抬到桥栏杆,因为太重,就叫他来帮忙。因为没拉手刹,车子开始溜坡,他就回车里拉手刹,然后听见砰一声响。
法院对这两种说法都不采纳,认为两名手下明知胡某的目的是将张老板推入水库。
“对于已经抬到桥栏杆上的铁笼,因为桥栏呈细圆形,将铁笼推下水库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如果重心位于桥栏杆外侧,仅凭重力也会自动掉落到水库中。所以,两名手下只要参与实施抬铁笼至桥栏杆上,或者有直接将铁笼推入水库的行为之一,就足以认定参与共同故意杀死张某。”
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某是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显然所起作用最大。而两名手下也并非从犯。
“胡某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账之机,通过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索要债务,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手下,张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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