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下文中的这名90后男子绝对对得起奇葩这个称呼!先是被人怂恿后稀里糊涂的去做了变性手术,最后又因为抢劫入狱!小编在此也奉劝大家,变性手术可不是闹着玩的,一旦一剪
拒绝提供变性手术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会使多年的医学治疗效果毁于一旦,基于这一事实,关押机构要满足变性人基本而又急切的医疗需要。但是,我们又不得不考虑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何谓变性犯罪人基本而又急切的医疗需要呢?面对这一命题,我们则需要通过专业医疗师的诊断,认定一些维持变性犯罪人变性生理状态的基本医疗措施。
三、基于变性犯罪人特殊的心理状态而产生的权利要求
变性人由于其心理性别与其生理性别并不相同,使得其拥有与常人明显不同的心理状态。变性人在变性手术之后,往往会对自己的变性历史异常讳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变性人起诉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如高婷婷诉《纠正上帝的错误》一案。而且,变性犯罪人关押过程中,其变性信息对于变性犯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显得更加尤为重要,因为一旦隐私信息的暴露,将使得变性服刑人遭受更大的性暴力威胁。
性别信息不是自然人的隐私,那么作为性别信息之一的变性信息是否是隐私呢?有学者认为:自然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性别后,有关的证件应标注现时的性别,但同时也应注明以前的性别。即有关证件的性别一栏应标注:男,女;男(矫正),女(矫正);男(现)[女(手术前)],女(现)[男(手术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并没有关注到变性信息的透露对变性犯罪人关押过程中会造成大量的不利后果,如受到其他关押人的歧视,侵犯等。因此,对变性犯罪人关押过程中对其变性信息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可以对公众人物或非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在社会处于紧急状态时,某些危机情况威胁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了有效地控制形势,维护社会的安定,政府和国家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在此情况下,除了适用通常的对隐私权的限制以外,还有可能采取一些特别的限制个人隐私权的措施,以应付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情况”。如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变性时,对其变性信息的公开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国家机关在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过程揭示变性人变性信息也不构成对变性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或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向变性机构调取的相关证据中涉及到当事人的变性信息。同理,当变性关押人的变性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其隐私将不再存在。
“隐私止于公共利益”这一古老的法彦在变性服刑人身上会有很好的体现,即当变性服刑人的变性隐私涉及到国家的公共利益时,则必须公布,不再形成隐私权。但是这也为服刑机构对何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成为一个疑问。的确,变性服刑人的变性信息往往会直接关系到变性服刑的人人生安全,但是在没有对变性服刑人隔离关押情形下,如果对变性服刑人的变性信息的隐瞒,往往也会使得其他正常服刑人不得不与一名“异性”同居一室。尤其是对于男性变性为女性的情况下,如果不加考虑地将变性犯罪人关押在女监之中,会造成更大多数利益的反对。
因此,服刑机构需要综合比较变性犯罪人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为变性服刑人选择恰当的隐私保护范围,使得既考虑到变性服刑人的合理隐私保护,又不损害公共利益。
四、结语
“人”是一个概括的概念,其包括不同的性种。“人权”是相对于人的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完整的意义是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人权”的保护,包括男性、女性,也包括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导致性别转换的变性人。
前述文章中,对变性犯罪人关押过程中性自决权、继续治疗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保护的探讨,均是对变性犯罪人关押过程中“人权”保护的探讨和论述。在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里,面对变性犯罪人这一新型的社会族群,我们理当探索针对这一独特族群的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制定相关对应的保护制度和规则。一个法治的国家需要拥有一套全面、包容、系统的法律制度,法治的社会也需要一个包容的社会去接纳一些新出现社社会现实。在我国的监狱制度中面对变性犯罪关押人这一情状,亦不能因为忽视其人权保护的特殊要求而使得事实上对其人权保护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