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出国、参加国家和省会议,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并予以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两次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听取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