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质量,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议题确定
1、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坚持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定,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来进行。
2、确定常委会会议年度议题的程序是,年初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汇总整理,提出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年中,如需要对议题进行调整,由主任会议审定通过。
3、每次推定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应从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中选定,如确有需要,经主任会议讨论也可临时增减议题。
4、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送达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同时印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材料准备
5、“一府两院”要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格式规范。工作报告应围绕“总体工作情况和基本做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性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报告材料,由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审议、视察、执法检查材料和议案初审报告,由秘书长审阅修改;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会议提供的参阅材料,由分管副主任审定。为常委会起草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审议意见(草案)由秘书长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审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由秘书长审定。
7、会议材料要按通知要求,会前10天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前7天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会前调研
8、根据会议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视察、调查时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根据市人大代表的要求,为其联系安排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视察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主要议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请专业人员辅导相关法律知识。可以邀请专业人员讲解与审议议题有关的业务知识。
9、视察、调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讲求实效,既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又要搜集行政管理对象和当事人的反映,还要注意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多种途径掌握全面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10、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形成调查报告或初审报告。需要向常委会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应同时写出相关说明,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四、会议审议
11、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针对会议的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参加调查后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审议意见和建议。
12、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的领导。审议小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议召集工作,注意引导发言和归纳大家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参加审议。每次常委会会议上,每位组成人员应作有质量、有针对性的发言,发言应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如因时间所限,未能发言的组成人员可向会议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在分组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进行发言。
13、可采取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主任会议可决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某项议题。实行联组审议时,由各审议小组推荐一名组成人员代表本组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五、审议意见转达
14、会议审议意见可采取两种方式向相关部门转达:
(1)常委会文件的形式;
(2)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列席及旁听会议
15、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安排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16、每次会议邀请若干名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由本人提出列席会议申请,也可由各代表团推荐。
17、建立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本市公民凭身份证、工作单位或社区证明,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18、列席或旁听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
七、会议纪律
19、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作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20、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准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病、出国、参加国家和省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由本人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亦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无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法辞去职务。每次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将会议出缺席情况、审议发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21、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
(1)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因事不能列席会议,须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指定副职列席会议;
(2)列席会议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不能空缺,确因事不能列席会议的,须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3)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的部门应派两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4)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代表要按时列席会议。
八、审议意见办理反馈
22、“一府两院”承办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办。
23、承办单位接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24、承办单位对下达的审议意见,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常委会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由办公室报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常委会办公室要下达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的《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
25、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负责相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报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请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应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加以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26、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